湖北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日期:2011-0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我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规范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应当按照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实施过程监管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流程、资金运用、物资购销、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重要业务进行重点监控和制约。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系统分析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廉洁风险点,确定廉洁风险应对策略,实施腐败迹象管理,实现廉洁风险的有效控制与及时处置。
  第五条 国有企业*委(*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组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部署,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企业各部门和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贯彻落实。
  第六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将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情况纳入*风廉*建设责任制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洁风险防控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监管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把权力制衡、过程监控原则体现在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细化生产、采购、销售、财务、质检、计量、工程建设等业务流程,加强流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督,形成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生产经营管理内控机制。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方法,优化流程设置,减少流程层级,强化上下程序间的相互制约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各个业务流程的权责分工、时限要求、监管措施、廉洁承诺、举报途径等内容,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把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嵌入系统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和现场监控,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资源规划系统(ERP),促进业务流程合理化、绩效监控动态化、监督检查常态化。
  第三章 资金运用监管
  第十一条 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费用管理、内部审计、会计报告等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国有企业应当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强化预算控制职能,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内容,执行企业财务决算向出资人和职代会报告制度,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规范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严格控制现金收支,对审批、核对、审签、结算、记账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运行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推行会计电算化、财务信息化,探索建立企业资金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对资金运行实行实时监控、在线预警,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选择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池、财务公司等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本企业和成员单位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推行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体制,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负责人或财会人员管理,加强对成员单位的财务控制。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审计监督。在继续强化外部审计监督的同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开展内部稽核、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财务管理、资金运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物资购销监管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
  (一)实行大宗采购集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当规范集中采购的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行为,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与价格监督机制。
  (二)推行招标采购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采购目录清单,明确招标采购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对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对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制定最高采购限价,采取比质比价采购。具体实施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实行供应商廉洁承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和廉洁协议。对违反廉洁协议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采取违法手段中标的供应商,取消供应商资格或限制准入。
  第十八条 建立产品销售集体定价制度。国有企业应当禁止个人或部门专断销售业务,个人不得擅自压低销售价格或提供赊销。
  第十九条 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法人授权、归口管理、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合同专用章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同拟定应当征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推行电子商务,开展网上比质比价采购和竞价销售,减少物资购销中间环节,增加物资购销业务透明度。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审计制和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建立合同单位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实行“黑名单”企业限制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立项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项目决策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招标投标相关*策法规,规范内部招标投标行为。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建立健全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三)加强对招标工作人员的监管,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泄露保密信息和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严禁随意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健全施工质量保障考核体系,控制建设成本,科学组织施工,禁止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程验收监管。国有企业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章 其他业务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担保业务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业务,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成员单位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和处置制度,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管。国有企业确需开展境外投资和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相应监控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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